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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寵物營養(12)- 寵物食品與保健品的法規與標示​​

市面上存在數千數萬種不同功能、類型或形式的寵物食品和保健品,該如何挑選最適合貓犬的產品呢?

為了最大化貓犬健康或達最佳貓犬照護,須挑選安全、資訊透明、值得信賴且符合貓犬需求的寵物食品和保健品。

本文探討台灣、美國兩地寵物食品與保健品的法規與標示,並詳細說明寵物食品標示上各事項的含義,同時,揭露應注意之常見誤導性作法。

閱讀本文後,飼主們將具備輕鬆閱讀寵物食品標示的能力,且能夠辨識並避免花哨虛假宣傳或常見誤導性作法。


台灣寵物食品與保健品的監管機構與法規

有時,媒體過度誇張的措辭,如「寵物食品和保健品未受政府監管」,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解或過度解讀。

儘管台灣的寵物相關法規不如歐美國家完善,但寵物食品和保健品仍受諸多法規嚴格地限制。

然而,任何國家均無法有效監管市場上的所有產品,因此,市面上仍有許多不符適用法規的產品,甚至存在未受監管的非法業者,因而產生「未受監管」的負面觀感。

這些不符適用法規的產品可能含有未經安全性和有效性驗證的成分,甚至其成分、重量、有效日期、聲明或食品驗證等內容均可能標示不實。

因此,應謹慎選擇可信賴品牌或供應商的寵物食品和保健品,且應詳細閱讀產品標示和說明,以確保該產品的安全和品質。

台灣寵物食品和保健品受行政院農業部制定之下述法規*監管:
*僅列舉部分法規和條文。

在台灣,寵物保健品被歸類為「寵物食品」,即「非動物用藥品」,因此,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也因此,實際上,寵物食品和寵物保健品適用相同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2

第 19-1 條第 3 項*:「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9-1 條第 4 項:「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

《動物保護法》3

第 22-3 條第 1 項*:「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通過行政院農業部寵物食品申報網4得確認特定寵物食品業者有無合法經營許可,以及其銷售產品有無申報。

第 22-4 條第 1 項*:「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一、染有病原微生物。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三、逾有效日期。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第 22-5 條第 1 項*:「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一、品名。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四、營養成分及含量。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八、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違反第 22-5 條第 1 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5 條第 2 項*:「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5 條第 3 項*:「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一、有毒。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5

為《動物保護法》的相關子法,其詳細規範了寵物食品中不得染有病原微生物的種類,以及有害寵物健康物質的種類和其安全容許量基準。


除了等待政府完善寵物相關法規外,也需寵物食品業者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促進寵物食品和保健品的安全性。通過定期進行產品檢驗和相關認證機構審核,同時,建立穩健的生產和品質管制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高品質和安全性標準,從而進一步保障貓犬健康。

寵物食品標示法規

大多數國家,包括台灣,將寵物保健品歸類為「寵物食品」,因此,實際上,寵物食品和寵物保健品適用相同的標示法規。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第 1 項:「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八、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不同於台灣法規,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寵物食品,根據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6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另須標示或符合下述事項*
*僅列舉部分法規。

  • 粗蛋白、粗脂肪、粗纖維和水分的保證分析值(Guaranteed Analysis,簡稱 GA),以及其他所含營養素或物質的最低含量。
  • 成分須依重量由重至輕標示。
  • 營養適足性聲明和其驗證方法;或產品目的。
  • 若貓犬食品中含有非屬必需營養素的物質或成分,須附帶帶星號之免責聲明*

*“Not Recognized as an essential nutrient by the AAFCO Dog (or Cat) Food Nutrient Profiles.”——即加註非屬 AAFCO 犬(或貓)用食品營養需求標準中之必需營養素。

其中,儘管寵物食品、零食、點心和保健品同屬「寵物食品」一類,然而,寵物零食或點心的主要功能為獎勵貓犬,而寵物保健品的主要功能為補充必需營養素,因此,此兩類寵物食品不須符合完整均衡營養之標準,也因此,不須標示營養適足性聲明和其驗證方法,但須清楚標示其產品目的,如「零食」、「點心」或「保健品」等,此外,若其符合完整均衡營養之標準,同樣須標示其營養適足性聲明和其驗證方法。

儘管上述事項並非台灣法規規定之須標示事項,但大部分寵物食品上仍會標示相關資訊。

標示事項

一般而言,寵物食品、零食、點心和保健品的必要資訊會被標示於產品的主展示面或資訊面上。


主展示面

主展示面,為一般零售展示下,最容易被展示或查驗的產品標示部分,同時,為吸引消費者注意力和傳達產品識別的主要方式。一般而言,常見下述事項:

產品識別(Product Identity):為消費者識別特定寵物食品的主要方式,包括品名、製造商名稱或品牌名稱等。

例如,品牌名稱有助於消費者區別不同寵物食品製造商的產品,而品名則為特定品牌下特定產品獨有的識別名稱。

意圖聲明(Designator or Statement of Intent):為說明適用動物種類之聲明*,如「犬用食品」或「貓用食品」等,此一聲明旨在協助或引導消費者。
*須注意,此一聲明並不表示該產品不能餵食給其他種類的動物,僅表示該產品為針對特定動物種類測試並研製。

淨重(Net Weight)、容量(Volume)或數量(Quantity):用於標示除去包裝或容器等不可食用部分後的實際產品分量,須依產品特性選擇適合的法定度量衡單位。

例如,固體食品以磅、公斤、克等重量單位標示;液體食品以公升、毫升等容量單位標示;而錠狀食品則以錠、粒、顆等數量單位標示。

產品圖像(Product Vignette):為包裝上的產品圖像或圖示。

須注意,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即不應和實際內容物不符。例如,印有未使用的成分;或印有天然鮮美的食品圖示,實際卻使用色素和香精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此一情形也常見於寵物食品,如包裝上印有美味、天然、新鮮食材圖示的寵物食品,實際卻為含有大量黏著劑、防腐劑和香精等合成添加物的焦褐色粒狀飼料。

營養聲明(Nutrition Statements):如「完整營養」、「100% 營養」或「100% 完整營養」等,具此一聲明的寵物食品須於資訊面上標示營養適足性聲明和其驗證方法。

醒目提示(Bursts and Flags):即以視覺效果強調特定資訊,常用於強調新產品、新配方、新成分或口味改良等內容。


資訊面

資訊面,為產品標示上緊鄰主展示面的部分,通常提供產品相關資訊,包括成分列表、營養標示、營養適足性聲明和餵食指南等。

成分列表

根據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寵物食品,其所有成分須依重量由重至輕逐一標示。

同時,成分名稱須依 AAFCO 定義7使用其制定名稱,而無 AAFCO 定義之成分則須使用寵物食品產業普遍接受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此外,不得以不同字型、字樣格式、大小或顏色過度強調任何單一成分,也不得含有任何成分品質或等級參考,以確保產品標示提供客觀和無誤導性資訊。

儘管台灣目前適用法規,針對寵物食品的營養和成分標示部分尚無統一格式或強制標示事項,然而,消費者須清楚瞭解所購買產品的內容和營養價值,以最大化貓犬健康。

須注意,成分列表無法表示成分品質!

更具體來說,這些成分在消化率、胺基酸組成、不可消化物質含量,以及蛋白質、礦物質等營養素的生物利用度上可能存在明顯差異。實際上,使用優質成分和使用劣質成分(如低消化率或低生物利用度)的寵物食品,兩者的成分列表可能近乎相同,然而,一分錢一分貨,價格可能決定品質。

此外,成分列表也無法表示該寵物食品配方為「固定配方」或「非固定配方」。

部分寵物食品配方(大多為小型自有品牌和地區性品牌)屬「非固定配方」,即其成分可能隨市場供應(如季節變化)或取得成本等原因而變動;而知名寵物食品品牌的配方則大多屬「固定配方」,儘管售價較高,然而,不論對於貓犬或飼主而言,一致性為其明顯優點。

同時,寵物食品添加物也須標示於成分列表中,包括維生素、礦物質、抗氧化劑、防腐劑、抗菌防腐劑、保濕劑、著色劑、香料、調味劑、增味劑和乳化劑等。

最後,須注意一常見誤導性作法——通過將單一成分以數種不同形式分別標示,以操縱成分列表排序,並混淆該產品的實際組成。

例如,將主要成分小麥拆分為小麥胚芽粕、粉頭、麩皮和麵粉等不同形式並分別標示,由於各形式僅佔原本小麥重量的一小部分,因此,可以被列在成分列表中較後的位置。

此外,成分的水分含量也會影響其重量,因此,相較於水分含量較高的成分*,乾燥成分通常會被列在成分列表中較後的位置,也因此,將水分含量高的成分替換為乾燥成分(如將米飯替換為多種乾穀物),或將乾燥成分替換為水分含量高的成分(如肉粉替換為肉類),均能夠操縱成分列表排序。
*如肉類約含 60 ~ 70% 的水分、蔬菜約含 60 ~ 95% 的水分、米飯約含 55% 的水分。

換句話說,即便實際產品中穀物和澱粉的比例更高,通過將它們拆分為數種不同形式並使用乾燥成分,能夠變相地把它們「變輕」,使肉類相關成分被列在成分列表中較前的位置,以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的主要成分為肉類。

保證分析值(或保證成分分析)

根據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寵物食品,須標示粗蛋白最低百分比、粗脂肪最低百分比、粗纖維最高百分比和水分最高百分比等保證分析值。

儘管台灣目前適用法規並無此一規定,針對寵物食品的營養和成分標示部分也尚無統一格式或強制標示事項,然而,消費者須清楚瞭解所購買產品的內容和營養價值,以最大化貓犬健康。

粗蛋白(Crude Protein):即寵物食品中蛋白質含量的粗略估計值,通常通過測算食物中的氮含量並乘以一換算常數得出。

須注意,粗蛋白僅為衡量蛋白質含量的指標之一,其無法表示胺基酸組成、蛋白質品質或消化率。

粗脂肪(Crude Fat):即寵物食品中脂質含量的粗略估計值,通常利用脂質易溶於乙醚的特性,以乙醚提取食物中脂質後並蒸去溶劑得出。

然而,除了脂質外,此一方法還會提取或分離其他有機酸、油類、色素、醇類和脂溶性維生素等,且可能無法分離磷脂等複雜脂質,因此,僅為一粗略估計值。

粗纖維(Crude Fiber):為一有機殘留物質,即植物性食材以稀酸和稀鹼溶劑處理去除其中的非纖維性成分,再提取無機礦物質後的殘留物質。

須注意,標示上的粗纖維值往往低於寵物食品中實際的纖維含量。

水分(Water or Moisture):即寵物食品中的水分含量。

大部分寵物食品以「如餵食狀態(As Fed)」基礎標示各營養素百分比,即在不去除食物中水分下,直接估計貓犬實際攝入食物中各營養素的保證分析值。

然而,水分含量會顯著影響各營養素的保證分析值。

一般而言,乾糧含有 6 ~ 10% 的水分,而罐頭或鮮食則可能含有高達 80% 的水分。在As Fed基礎下,無法比較不同類型的寵物食品,須以「乾物質(Dry Matter)7」基礎標示各營養素百分比,即在去除食物中水分下,估計各營養素的保證分析值,以準確比較水分含量不同的食物,如乾糧和鮮食。

另外,由於水分不提供能量,因此,還可通過代謝能(ME)比較不同類型的寵物食品,即食物中各含能營養素所提供的能量百分比。

灰分*(Ash):即寵物食品中的不可燃物質,通常由鹽類和其他無機礦物質組成。
*儘管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並無規定寵物食品須標示灰分最高百分比,但通常寵物食品製造商均會標示此一估計值。

須留意,任何食材中的營養素含量均為一變動*數值,因此,上述保證分析值為一粗略估計值,無法準確反映寵物食品中營養素的實際含量,通常用以表示在最壞情況下,各營養素「至少**」或「至多**」含量,實際含量可能存在明顯差異。
*受地區、季節、氣候、生長條件等諸多因素影響。
**至少含有多少蛋白質和脂肪。至多含有多少纖維、水分和灰分。

由於須將此變動變量納入考量,不論是通過配方近似分析(Proximate Analysis)或送驗該寵物食品,這些數值均尚未能作為保證分析值標示於寵物食品上。

若僅有一數值(如僅送驗一份樣品),須將此一數值 ± 20%*;若有數個數值(如送驗不同生產批號的多份樣品),則須將這些數值的算術平均值±兩標準差*,上述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後,即為一般所見之保證分析值。
*蛋白質和脂肪的數值須扣除 20%(或兩標準差),纖維、水分和灰分的數值須加上 20%(或兩標準差)。

舉例來說,某一標示粗蛋白 25% 的寵物食品,僅表示該寵物食品至少含有 25% 的蛋白質,實際含量可能遠高於 25%,且須注意,此一數值無法表示其胺基酸組成、蛋白質品質或消化率。

營養適足性聲明

營養適足性聲明,可說是寵物食品標示上最重要的部分。

貓犬對特定營養素的需求,包括分量、比例和餵食頻率等,取決於其生命階段、生理狀況、健康狀態,以及預防疾病或促進生長、生殖等方面的需求。

換句話說,隨貓犬生命階段和生理狀況的變化,適合的寵物食品和餵食頻率均會發生改變。

因此,寵物食品須清楚標示適用動物種類和功能,此一聲明對於評估該寵物食品是否提供完整均衡營養,且符合貓犬營養需求、生命階段和健康狀態至關重要。

根據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寵物食品,除了寵物零食、點心和保健品外,均須標示營養適足性聲明和其驗證方法。

而針對此一部分,台灣目前適用法規僅規定須標示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且尚無統一格式或強制標示事項,然而,國內寵物食品製造商為了提升自家產品的競爭力,大多會標示「類似聲明」,因此,消費者須清楚瞭解此一聲明內容,以挑選符合貓犬需求的寵物食品。

寵物食品上「完整」、「均衡」和「適用〇〇生命階段」等聲明,代表著什麼呢?

完整(Complete):即營養充足,該寵物食品依特定配方混合貓犬所有所需的營養素或成分,可作為貓犬唯一的食物或營養來源,即除了水分外,貓犬不需攝入任何其他物質(如寵物保健品等),也足夠滿足維持貓犬生命或促進生殖等特定需求。

均衡(Balanced):即寵物食品中各營養素均符合動物營養領域公認權威機構*針對適用之寵物種類和特定生命階段所建議的適當攝取量和比例。
*如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歐洲寵物食品工業聯合會(FEDIAF)和美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NRC)等。

生命階段(Life Stages):貓犬公認的生命階段,包括妊娠/哺乳期、生長期、維護期和全齡。

根據 AAFCO 的規定,營養適足性聲明須符合標準格式,以下為其常見格式:

「Product Name is formulated to meet the nutritional levels established by the AAFCO Dog/Cat Food Nutrient Profiles for Life Stage.」

即該寵物食品採用配方符合法,證實針對適用之寵物種類和生命階段,能夠提供所需之完整均衡營養。

「Animal feeding tests using AAFCO procedures substantiate that Product Name provides complete and balanced nutrition for Life Stage.」

即該寵物食品採用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制定之餵食試驗程序(The AAFCO Dog and Cat Food Feeding Protocols),證實針對適用之寵物種類和生命階段,能夠提供所需之完整均衡營養。

「This product is intended for intermittent or supplementary feeding only.」

即該寵物食品僅限於階段性或補充性使用。

須注意,標示此一聲明的寵物食品,不符合完整均衡營養之標準,常見於寵物零食或點心,以及部分寵物處方食品。

儘管大部分寵物處方食品適用於成年維護期貓犬且符合完整均衡營養之標準,但仍有部分將特定營養素限制於正常水平以下,以控制或減輕特定疾病狀況。

「A nutritional or dietary claim for purpose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above provided the claim is scientifically substantiated.」

即該寵物食品僅限於其聲明之特定目的使用。

此一類型之聲明極為罕見,源自於越戰,始於當時美國陸軍作戰中使用之軍犬。不同於家庭寵物,這類工作犬的飲食需大幅度調整以配合其高強度的日常活動。

營養適足性驗證方法

根據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寵物食品,若具營養適足性聲明,則須標示其驗證方法。

一般而言,營養適足性驗證方法包括餵食試驗和配方符合法。

餵食試驗(Feeding Trials or Tests)

即該寵物食品通過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制定之餵食試驗程序(The AAFCO Dog and Cat Food Feeding Protocols),證實針對適用之寵物種類和生命階段,能夠提供所需之完整均衡營養。

該試驗為期 26 週,須於相同品種、性別的健康貓犬上進行,對照組、實驗組各需八隻動物,試驗食品須為貓犬於試驗期間唯一的營養來源,並且整個試驗期間須餵食相同配方。

「AAFCO Feeding Protocols」、「AAFCO Feeding Test Protocols」或「AAFCO Feeding Studies」等聲明,均可證實該寵物食品已進行貓或犬的餵食試驗。

配方符合法(Formulated)

即該寵物食品配方經研製以符合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制定之犬用食品營養需求標準(AAFCO Dog Food Nutrient Profiles)或貓用食品營養需求標準(AAFCO Cat food Nutrient Profiles)。

其中,營養成分含量可以通過送驗該寵物食品(即食品檢驗或實驗室分析)得知,或根據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研製配方再計算得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新版),或美國農業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簡稱 USDA)-FoodData Central

須注意,配方符合法並未考量營養素的消化率或生物利用度、原食材中營養素過量,以及加工過程中營養素損失等因素。

因此,相對來說,餵食試驗為一更周全、可靠的驗證方法。

餵食指南

根據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寵物食品,若具「完整均衡營養」之聲明,不論適用寵物種類和生命階段,均須標示餵食指南。

同時,餵食指南須以通用術語或符號,如「杯」、「公克」等,顯著標示於寵物食品標示上。此外,具「適用於全齡」聲明之寵物食品,應針對妊娠/哺乳期、生長期、維護期等不同生命階段提供相應之餵食指南。

其中,餵食指南應至少說明:針對適用之寵物種類和生命階段,每單位體重(公斤或磅)的貓或犬應餵食多少單位(杯或重量)的寵物食品,以及建議之餵食頻率。常見形式如餵食表和文字說明。

須注意,所有餵食指南僅可作為一般性建議!

由於貓犬在運動強度、年齡、環境溫度、飲食類型、能量攝入量或進食量、遺傳、生理狀況和健康狀態等方面,個體間存在明顯差異,因此,實際上,貓犬可能需要比建議餵食量更多或更少的食物量,應視維持貓犬最佳體態和健康所需,斟酌調整餵食量。

能量聲明

根據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自 2014 年起,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寵物食品,須標示卡路里或能量聲明。

此一聲明須和保證分析值分開標示,且須標示於指定標題「Calorie Content」下。

能量聲明應以 As Fed 基礎標示每公斤寵物食品的代謝能大卡數(kcal ME/kg),或以其他常見計量單位標示該寵物食品的代謝能大卡數,如「杯(kcal ME/cup)」、「罐(kcal ME/can)」等。

其中,代謝能8(Metabolizable Energy,簡稱 ME),為寵物食品的總能扣除糞能、尿能等代謝過程中損失的能量後,剩餘能量即為代謝能。代謝能為貓犬身體可利用的能量,用於維護和合成身體組織、參與身體活動(如肌肉收縮)和調節正常體溫等。

業者資訊

不論是根據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或根據台灣適用法規,寵物食品均須標示業者資訊。

根據台灣目前適用法規,寵物食品須標示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和電話,輸入者應加註輸入業者和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和原產地。

部分寵物食品業者,甚至還標示營業時間、網站地址等資訊,以便消費者能夠更輕鬆、容易地和業者取得聯繫,以即時解決產品相關的任何疑問。

其他資訊

不論是美國或台灣均無此一規定,但部分寵物食品上會標示產品條碼或通用產品代碼(Universal Product Code,簡稱 UPC),以及生產批號等其他資訊。

寵物處方食品

寵物處方食品(Veterinary Medical Foods or Therapeutic Diets)為一類須經獸醫師評估、指示使用的寵物食品,其基於健康、生病貓犬間已知之生理和營養差異而研製,包括添加特定功能性營養素等,旨在協助管理貓犬特定疾病狀況。

其中,通過餵食試驗和研究患有特定疾病貓犬的生理變化,除了建立健康、生病貓犬間生理和營養等差異外,同時,能夠確保該寵物處方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事實上,「寵物處方食品」一詞並無法律定義,換句話說,其適用法規跟一般零售寵物食品相同,儘管如此,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10針對用於診斷、治愈、減緩、治療或預防疾病的寵物食品具標示和行銷相關建議。

由於寵物處方食品旨在協助管理或治療疾病,因此,其成分或組成通常和一般零售寵物食品不同。

例如,發炎反應為貓犬免疫系統對有害刺激(如病原、受損細胞和刺激物等)的複雜生物反應,因此,寵物處方食品可能含有抑制發炎之營養素,如 Omega-3 脂肪酸、抗氧化劑和其他特殊營養素等,以調節胃腸道、皮膚、骨骼和泌尿系統中各種疾病引發的發炎反應。

然而,這並不表示健康貓犬不得食用寵物處方食品。

一般而言,相較於一般零售寵物食品,寵物處方食品的消化率較高,且其品質管制更嚴格――根據 ELISA 測定*,寵物處方食品較少受產線交叉污染**,如較不受大豆或成分列表中未列出的蛋白質來源汙染,有助於管理疑似特定食物過敏的貓犬。
*酶聯免疫吸附測定(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簡稱 ELISA):為一常用於檢測生物樣本中蛋白質、抗體或抗原等特定分子的方法。
**即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中。

此外,儘管部分寵物處方食品具「須獸醫師開立處方箋,並遵照獸醫師指示使用」之聲明,但大部分寵物處方食品具「適用於成年維護期」或「適用於生長期」之營養適足性聲明,健康貓犬同樣可食用。


結語

儘管台灣的寵物相關法規不如歐美國家完善,但寵物食品和保健品仍受諸多法規嚴格地限制,包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保護法》和《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等。

然而,任何國家均無法有效監管市場上的所有產品,因此,市面上仍有許多不符適用法規的產品,甚至存在未受監管的非法業者,稍一不慎即可能購入有害貓犬健康的黑心產品。

因此,為了保障貓犬健康,挑選安全、資訊透明、值得信賴且符合貓犬需求的寵物食品和保健品尤為重要。

也因此,飼主們須具備閱讀寵物食品標示的能力,且須充分瞭解寵物食品標示上各事項的含義,以有效地評估、比較市面上數千數萬種不同功能、類型或形式的寵物食品和保健品。

此外,還須充分瞭解寵物食品的相關法規,從而辨識並避免花哨虛假宣傳或常見誤導性作法。

最後,相信專業!為了最大化貓犬健康或達最佳貓犬照護,諮詢獸醫師才能夠根據貓犬的特定需求(如補充特定營養素、關節保健或皮毛護理等)、疾病、健康或生理狀況等,評估使用寵物保健品的必要性,並推薦或使用適合貓犬的寵物食品和保健品。

相關連結

1NAVC Pet Nutrition Coach Certification

2行政院農業部《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3行政院農業部《動物保護法》

4行政院農業部寵物食品申報網

5行政院農業部《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6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 閱讀寵物食品標示

7美國動物飼料控制協會(AAFCO)- 成分定義

8欲更深入瞭解「乾物比」,請參考《乾物比》

9欲更深入瞭解「代謝能」,請參考《談談寵物營養(7)- 能量》

10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CPG Sec. 690.150-用於診斷、治愈、減緩、治療或預防疾病之寵物食品之標示和行銷相關建議。